注意!動產抵押登記改由人民銀行辦理! 2021-02-08 |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動產和權利擔保在全國實行統一登記。原由市場監管總局承擔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抵押登記職責由人民銀行承擔。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注銷申請。 對于想要辦理動產抵押或已經辦理動產抵押的企業、個人有何影響? 1、我已經在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還需要重新登記嗎? 答:已作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不需要重新登記,繼續有效。 2、我需要對歷史登記的內容進行變更、注銷或公示怎么辦? 答:2021年1月1日前已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四類動產抵押登記,當事人如需變更、注銷的,應當在統一登記系統辦理補錄登記后,自主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3、現在動產抵押登記如何辦理? 答:當事人可通過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自主辦理,具體詳情請咨詢人民銀行。 4、改革過渡期內動產抵押登記信息如何公示? 答: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改革設置2年過渡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過渡期內,市場監管部門繼續提供已登記的動產抵押信息公示服務。 2018年12月28日以后辦理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由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公示。 2018年12月28日之前辦理的動產抵押登記:由各地根據情況,按照原《動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繼續向社會公示。 過渡期結束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不再承擔動產抵押登記信息的公示職責。 5、新增登記后如何查詢? 答:查詢2021年1月1日后的新增四類動產抵押登記,以及歷史登記的變更、注銷信息,應當在統一登記系統查詢,統一登記系統是唯一查詢渠道。 6、《動產抵押登記辦法》還繼續有效嗎? 答:《動產抵押登記辦法》是為適應動產抵押登記信息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主要對《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的內容、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時需遞交的文件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由原國家工商總局于2007年10月17日施行,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修訂。 今年10月,為貫徹實施民法典,做好部門規章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同時,落實機構職能調整的要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司法部網站公布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其中就涉及廢止《動產抵押登記辦法》。2020年12月31日發布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宣布正式廢止《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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