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工程服務的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工程款,最長不得超過60天;2. 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各種承兌匯票、商兌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3.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工程價款的80%;4. 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要依法查處并嚴肅問責,嚴重失信的要公開曝光;5. 甲方不能隨意設置不合理的付款條件;6. 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7. 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交保證金行為;8. 支付工程款最長不得超過60天,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做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9.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的,將對機關、事業單位追究責任;10.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或者遲延支付工程款,中小企業可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提起投訴;11. 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12. 施工總承包單位職責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必須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13.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14. 總承包單位違法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或者施工單位,導致拖欠的,由總包及建設單位負責;15. 政府及大型企業投資的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16.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大型企業拖欠工程款,可以越級向上級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