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說明 2024-07-29 |
為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制訂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9月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圍繞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zhifa@cnipa.gov.cn。 二、傳真:010-62083319。 三、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執法指導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 附件:1.《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征求意見稿)》 2.《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4年7月18日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規范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其他專利糾紛,適用本辦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中遇到疑難問題的,可以請求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專業指導。 第三條 【辦案原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其他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調解協議。 第四條 【辦案人員資質】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裁決工作隊伍建設,嚴格行政裁決辦案人員資格管理, 落實行政裁決責任制,規范開展專利行政裁決。 辦案人員應當持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辦案資質證件。辦案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 第五條 【回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派的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涉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涉案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是涉案專利申請的代理師或審查員的; (四)與案件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最遲在案件開始口頭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口頭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口頭審理終結前提出。辦案人員的回避,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負責人決定。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案件的工作,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前述規定適用于技術調查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輔助人員。 第六條 【地域管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其他專利糾紛調解案件由被請求人住所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涉及信息網絡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請求人住所地。請求人通過網絡購買被控侵權產品,僅以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管轄依據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七條 【級別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處理轄區內涉外、涉港澳臺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地級行政區的有重大影響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案件。 地級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轄區內發生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案件。 依據地方性法規授權,縣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轄區內發生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案件。 第八條 【指定管轄和委托辦案】對于管轄權有異議的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逐級報請共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將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的專利糾紛案件提級處理,也可以指定有管轄權的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專利糾紛案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知識產權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體承辦轄區內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 第九條 【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管轄權異議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異議成立的,作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決定;異議不成立的,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決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專利糾紛案件不屬于該部門管轄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發現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作撤案處理。同時,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移送前告知請求人。 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管轄權異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送達方式】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通過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 經受送達人同意,也可以采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 第十一條 【信息化建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和相關數據管理,加強數據融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行政裁決 第一節 辦案程序 第十二條 【受理條件】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十三條 【提交材料】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證明材料: (一)請求人主體資格證明,即自然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當年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請求人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第十四條 【請求書內容】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代理機構或所在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材料補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辦案人員應當及時向請求人釋明,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請求人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材料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立案。 第十六條 【委托代理人】在侵權糾紛處理中,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兩人作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應當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代理人行使承認、放棄、變更請求以及進行和解等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代理權限,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第十七條 【境外身份證明】請求人是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臺灣地區居民的,辦案人員應當要求其提交相關身份證件,并按要求履行相關公證手續,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其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我國香港特區、澳門特區、臺灣地區居民,其在中國大陸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證件可以作為有效身份證明。 請求人是外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要求其提交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有效身份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其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域外形成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備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對證明手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境內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在辦案人員見證下簽署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公證的,應予認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其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作為有效身份證明。 請求已經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供相關資料,期滿無正當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依法撤銷案件。 第十八條 【立案審查】請求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批準,立案期限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合并審理】 涉及同一專利權人的多個專利權,或者同一專利權涉及多名被請求人時,請求人分別填寫請求書,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分別立案。 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相同或者涉及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并審理。 第二十條 【確認不侵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自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被警告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是否侵權進行裁決。 第二十一條 【送達和答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交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被請求人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合議組決定。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第二十二條 【共同侵權】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專利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于前款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予支持。 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于前款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依職權追加】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加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一)涉案專利權有兩個及以上權利所有人的,應當以全體共有權人作為共同請求人,部分共有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有關實體權利的除外;(二)被請求人為個體工商戶且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應當以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被請求人;(三)被請求人為個人合伙的,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被請求人;(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依申請追加】案件處理過程中,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的,如果符合受理條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 對于被請求人或其利害關系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當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的,但案件處理結果同該當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知其可以參加案件審理,該當事人申請參加的,應當追加其為第三人,該第三人有當事人的相關權利義務。追加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合議組】合議組應當對案件認定的事實、證據、法律責任、適用法律、處理結果進行全面合議。 合議組合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組成員簽字。合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第二十六條 【技術調查官】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相關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舉證期限】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指定不少于十五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準。該舉證期限自當事人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 【技術鑒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就專門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合議組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約定鑒定費用承擔方式;對合議組認為不需要鑒定或鑒定費用協商不成的,不進行鑒定;僅對確定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合議組指定鑒定人。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議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合議組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參加口頭審理的,鑒定人應當參加口頭審理。經合議組通知,鑒定人拒不參加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九條 【口審通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三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三十條 【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辦案人員和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口頭審理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合議組可以綜合考慮當事人意愿、案件情況、技術條件等因素開展線上口頭審理。線上口頭審理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中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申請或依職權中止案件處理: (一)涉案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被申請宣告無效并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向上級部門請示,屬于法律適用問題等確需等待批復后繼續審理的; (八)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需要中止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不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 (一)涉案發明專利權在案件處理期間被申請宣告無效的; (二)請求人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三)被請求人撤回無效宣告請求后案件恢復處理,其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請求中止的; (四)無效宣告程序已對涉案專利作出維持有效決定的; (五)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無需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侵權判斷 第三十三條 【保護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三十四條 【全面覆蓋原則】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與外觀設計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觀設計的,應當認定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第三十五條 【相同和等同侵權】相同侵權是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相比完全相同,或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為下位概念。 等同侵權是指當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某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并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屬于在侵權行為發生時通過閱讀該專利的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征。 在判斷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是相同或者相近似時,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并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對設計特征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第三十六條 【禁止反悔原則】權利人將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確權程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反悔,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捐獻原則】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結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應當在調查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及時結案。根據案件處理結果,結案形式包括:
3188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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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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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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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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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5671639.019元 |
債權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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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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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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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清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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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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